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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赔偿最高500万 著作权法大修五大亮点

发表时间:2020-05-01 10:52

中经文化产业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

26日,酝酿近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修正案中,涉及了“加强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和“增加作品登记制度”等非常值得关注的“亮点”。

统筹:成琪

编辑:李江

来源:中经文化产业综合


为什么要再次修正?


现行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经两次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基本制度,对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袁曙宏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

袁曙宏指出,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

同时,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

此外,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

亮点一:直播、短视频受著作权法保护


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民规模达9.04亿。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50亿,较2018年底增长1.26亿,占网民整体的94.1%。网络成为社会各主体日常生活、生产创作的重要空间。

当下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新型作品也越来越多。以便捷发达的新传播技术为背景,文字作品在线创作、短视频、音乐作品在线传播等新形式的作品层出不穷。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断增多,引发了体育赛事直播、电子竞技直播的著作权保护与运营问题。

而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的保护主要限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一种类。但当前许多诸如短视频、直播等新形式的作品,事实上已经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却又不属于其概括的“电影作品”,划入“类电作品”也有些勉强。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草案还修改了广播权的有关表述。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称,随着作品创作内容与表达方式的日新月异,利用先进技术侵犯著作权的手段也不断翻新。为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草案作出包括“视听作品”“广播权”等在内的多项修改,是我国著作权制度不断完善的表现。

亮点二:引入惩罚性赔偿 最高赔偿500万


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情况的通报》显示,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万余件,相比2018年同比增长21.09%。而统计表明,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占到知识产权纠纷总量的60%。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等问题饱受诟病。

根据修正案草案,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


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该赔偿额是现行法律规定的10倍。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得不偿失”是造成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应了社会各界的多年呼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加强保护最重要的是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亮点三:丰富“执法武器库”   增强监管力度


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也是造成维权难的重要原因。

为此,草案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


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草案还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管理费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草案明确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和专业能力。

阅文集团CEO吴文辉表示,仅过去一年,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就达50多亿元。他呼吁主管部门持续加强管理监督,从业者提升法律意识、加强自律,共同塑造清朗的行业环境。

亮点四:增加作品登记制度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但另一方面,现行著作权法中始终未对著作权登记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草案增加了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明确有关作品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厘清作品权利归属。”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吴汉东认为,作品登记制度将发挥多方面作用:明确归属,便于认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减少著作权纠纷,便于在交易时厘清著作权主体;主张权利时,登记事项可作为著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促进版权对外贸易的发展。

亮点五: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


草案还有一些引人瞩目的修改,如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等。


“这些修改是为了统一现行立法术语,加强与其他民事法律的衔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志说。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表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采用了分散立法的方式,形式上游离于民法制度体系。修正案草案在表述上与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此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正志还认为,除了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方面也要进一步发力,加快对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速度,加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判罚的力度,使用高判赔、高量刑等方式制裁侵权者。

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踩雷触线”


草案的修改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畴,这也意味着,在互联网空间,人们的很多行为也可能具有侵权风险。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如何使用网络视频、音频、图片,避免“踩雷触线”?

1

在网络空间使用视频、图片等内容时,应该尽可能地使用来源清楚、有明确授权的内容,避免卷入不必要的侵权争议。

2

如果一不小心使用了别人的版权内容,收到别人的侵权通知,应该及时移除或者停止使用侵权内容。

3

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还是有机会对别人的作品进行合理的使用。比如要对别人的作品进行评论,利用别人的原材料创造自己的新作品时,也有一定的空间,但要注意引用有度。

4

在网络空间,如果想利用别人的作品或者其他一些内容表达自己的意见,应尽可能采用转发的方式。如果不是转发,把别人的传统内容直接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在自己的公众号或者网络平台上对外发布,那就等于自己直接利用了别人的作品,这时侵权的风险就会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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